深圳行政審批改革進入深水區,其中對市、區共有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調整
  羊城晚報訊 記者全良波報道:12日,記者從深圳法制辦獲悉,深圳行政審批改革進入深水區,通過立法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規範行政審批運行。目前,《深圳市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
  同一事項不得多設門檻
  以往,深圳多級行政服務窗口已經實現關聯行政審批。相同或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如其主要審批因素重合,可將這些事項進行整合,合併成一項進行審查。此舉方便了市民,有醫葯連鎖公司稱,藥店網點鋪設較多,藥監局為連鎖藥店開通審批“綠色通道”,設立“協同監管平臺”,《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證合一,一周左右就能辦齊手續。而在珠三角其他地區,辦理同樣的手續需要更長時間。
  此做法在《辦法》里進一步得到明確,《辦法》規定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審批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審批。同一申請人提出的、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同級政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辦理的兩個以上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應當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接收。
  《辦法》明確,市(或者跨區)和區協同辦理事項應當分別依托市、區行政審批協同辦理系統向其他行政機關同時轉送申請材料,並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對於不適宜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受理的關聯性的行政審批,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審批等措施進一步縮短總的審批時間。
  此外,《辦法》提出希望進一步推行網上審批,要求除保密事項及不適合網上辦理的事項外,行政審批應當納入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深圳分廳集中辦理,推進行政審批事項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進度查詢和網上反饋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私人隱私外,行政審批結果應當公開。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記錄並納入申請人的信用記錄。行政機關可以調取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信用記錄在行政審批中的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服務下沉減少審批環節
  《辦法》除了明確程序外,還對政府職能作出規定,明確崗位職責,減少審批環節。
  《辦法》規定,除可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外,行政機關對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行政審批審查人和決定人。審查人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對照行政審批標準,提出審查意見。決定人覆核審查人的審查意見後作出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針對具體行政審批事項內部流程各崗位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和具體時限,不得籠統規定各審批人員的職責。
  在減少審批環節方面,《辦法》要求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各審批環節,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部門自行設定的環節和前置條件,要予以取消或者調整管理方式。雖有法律依據,但環節複雜有重覆審查或者非必要性審查因素的,要予以精簡。相關前置審批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審核把關的審批環節或者條件,不得重覆審核。對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夠有效管理的,應當取消審批事項或環節。
  《辦法》還規定,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行政機關要通過內設機構的整合,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行政審批內設機構向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集中,保障進駐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審批事項到位、審批權限到位。屬於區級行政機關初審、市級行政機關終審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行政機關應當研究將行政審批終審權下放給區級行政機關。市、區共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行政機關應當研究將行政審批權下放給區級行政機關。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深圳市級行政審批權擬下放至區 同一事項不得多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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